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1********,汉族,大学文化,蒙阴县**院职工,住蒙阴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乡八里**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处对象期间,与丁某某有两性关系的蒙阴县医院保卫科职工张某某仍经常纠缠丁某某。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打电话将张某甲从蒙阴县医院值班室约出来,在县医院北门处,由张某某在周某某、郗某某、季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的协助下将张某甲强行拖拽到车内并带至蒙阴县**路段,被告人丁某某与张某乙对张某甲实施殴打致张某甲双侧第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医药费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张某甲等人的供述;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广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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