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1994年1月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5月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与原判未执行完毕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先后进入被害人周某甲、胡某某、周某乙、肖某某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共计4311元。如下:
1、2019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汉寿县**街道**路**号周某甲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3900元。
2、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汉寿县**街道**巷**号胡某某家,盗得现金人民币301元。
3、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汉寿县**街道**巷**号周某乙家,盗得现金人民币110元。
4、2019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汉寿县**街道**路**号肖某某家卧室内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胡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第四次盗窃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小龙
检察官助理:侯亚南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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