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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回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6年11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喝醉酒后到隆回县**镇**路马某某经营的“**洗脚店”找服务员肖某某出去唱歌,肖某某不肯去,两人推推拉拉,马某某见状就要丁某某不要来店里吵事,于是丁某某和马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在一起,丁某某拿起洗脚店的一条铝合金凳子将马某某的头部和背部打伤,后被人拉开。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马某某右侧第10、11后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钱某某、肖某某。

鉴定人名单:李超群、谭显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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