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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时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临潼区油槐办南李村杨某某家中参加杨某某孩子满月宴请,遇见前来祝贺的薛某某,因俩人曾在宁波打工发生过矛盾,见面后随即发生口角,丁某某顺手取了一把菜刀,在薛某某头部、右肩部砍了几刀,将薛某某头部、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办案说明;

8、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娜梅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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