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报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晚8时许,在本市龙山区**小区被害人刘某某家楼下,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家楼道和住宅内对刘某某面部、胸部等部位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死亡原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内出血、心脏冠状动脉内血栓形成及急性心肌梗死基础上由于心脏破裂致心功能障碍而死亡;死者生前所受外伤及外伤对其精神、心里方面影响(如愤怒、焦虑、惊吓、情绪激动等)应为冠心病急性发作诱因之一。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宪忠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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