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2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宿舍**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5月20日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8时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1区126号门面门口,胡某甲和被害人金某某因邻里纠纷争执,被告人丁某某来到现场后,见其老板胡某甲能脸部受伤,拿起门口的铁质婴儿椅顶向金某某的脸部,致使被害人金某某右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事情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徐某某、倪某某、胡某丙、李某某、纪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胡某丁的证言。
3. 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本市庐阳区**路**宿舍**栋**室,联系方式:1515518283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张、归案经过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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