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06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上午,在天台县**街道**村**组靠高速公路边,已被政府征收但尚未建设的地方,被告人丁某某与曹某某因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丁某某用锄头打伤曹某某,致曹某某左侧颧骨骨折、左侧耳廓裂伤。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和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病例、放射科诊断报告书、出院记录、医疗证明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等书证;2. 证人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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