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乡**村**队**号,租住肥东县**镇**小区**期**栋**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晚19时许,在撮镇东风大道永辉物流园内,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费某某二人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丁某某货车内的蔬菜洒落在地。丁某某遂用装蔬菜的塑料筐殴打费某某,导致费某某左手臂骨折。2019年3月12日,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初步鉴定,被鉴定人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23日,经肥东县公安局鉴定,被鉴定人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病历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提存证书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项 良 诚
助理检察员 王志光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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