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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以临公(刑)诉字〔2018〕794号移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此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牛某甲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牛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以来被告人丁某某时有殴打牛某甲的行为。2018年8月份后,被告人丁某某因牛某甲不吃药等琐事,在家中多次用手、树枝、电线、拖鞋等物对牛某甲进行殴打,并用开水烫浇牛某甲肚脐,致使被害人牛某甲受伤。2018年8月16日,牛某甲在家中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甲尸体表面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甲符合在患有支气管肺炎、贫血、低血压的基础疾病状态下,因全身广泛性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低血容量)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尸体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牛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阜阳市公安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殴打自己的妻子并致其死亡,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晓晗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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