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106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8年4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丁某甲、丁某乙至青岛市黄岛区积米崖金盛源通贸易有限公司内,找薛某某索要欠款,后双方发生争执,丁某某等人与薛某甲的朋友唐某互相撕打,被害人薛某某上前拉架时从丁某某身后推了丁某某一把,丁某某转身用拳头打了薛某某脸部几拳,致薛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薛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薛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 榕
助理检察员:王菡菡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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