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8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市场**批发店,与被害人朱某某在打桌球的过程中产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使用桌球杆打伤被害人朱某某左手。经鉴定,朱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左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京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球杆1支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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