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0时30分许,在扎兰屯市阜丰公司蛋白一车间,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丁某某使用铁锹把将魏某某腿部殴打致伤。经扎兰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右膝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把一根;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随心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铁锹把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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