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路**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6时许,在安国市**镇**村北的地里,丁某乙和丁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丁某乙的儿子被告人丁某甲到达现场后与丁某丙发生打架,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丁某甲持铁锹柄将丁某丙打伤,经鉴定丁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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