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88********,汉族,大学专科,经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中牟县大孟镇**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因劳资纠纷与被害人校某某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被告人丁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校某某右眼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校某某右侧眼眶下壁骨折,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孙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时某某证言;3、被害人校某某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5、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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