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77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办事处**村*组**号。2012年8月10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村菜市场门口的龙虾摊,被告人丁某某和被害人鲁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丁某某先用啤酒框砸鲁某某头部,把鲁某某砸倒在地,鲁某某从地上起来后拿出一把匕首准备捅丁某某,后匕首被被告人丁某某夺走。鲁某某就往对面逃跑,被告人丁某某和“小新”(另案处理)就在后面追打鲁某某。鲁某某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被告人丁某某追上后就用匕首捅伤鲁某某背部,造成鲁某某左侧血气胸,鲁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鲁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甲、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栗某某、宗某某、孙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鲁某某、证人孙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月
检察官助理:潘松强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电子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