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打麻将与被害人沈某某发生纠纷,在德清县**镇**村**村道上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丁某某持玻璃水杯砸中被害人沈某某头部,导致沈某某左额部、左鼻唇沟及上唇处多处创伤,经法医鉴定,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丁某某到德清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12月13日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七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病历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郁某甲、郁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德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意见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有前科但因刑满释放已超过五年不构成累犯;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谅解,并且认罪认罚,是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喻雪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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