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915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吸毒,于2008年8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5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6日被收押服刑。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豪门盛典KTV822包厢内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并持啤酒瓶互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持啤酒瓶砸伤张某某的头部及左侧锁骨等处。经鉴定,张某某主要损伤有头部三处创疤累计长9.7cm,左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经调解,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58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刑事裁定书、收押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具有自首、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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