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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及其兄丁某乙在本区六指街六什街农村商业银行门前路口处,因卖菜吆喝喊喇叭一事和周某甲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丁某甲及丁某乙二人与周某甲及其父周某乙二人发生打斗,造成周某甲受伤。被告人丁某甲与周某乙发生打斗时,周某甲母亲梅某某上前拉扯被告人丁某甲,被告人丁某甲将梅某某推倒在地,接着梅某某起身后将被告人丁某甲的手拉拽着,被告人丁某甲用力挣脱甩开,造成梅某某再次倒地致其腰部受伤。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周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于2020年7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丁某甲赔偿被害人梅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治安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郑某某、丁某乙、周某乙的证言;3.到案经过;4.被害人梅某某、周某甲陈述;5.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亮

                  检察官助理  肖梦如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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