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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7********,籍贯:湖南省衡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与武某甲系邻居,两人曾因邻里纠纷产生隔阂。2020年5月1日14时许,武某甲为了发泄心中不满,在通往丁某某家的机耕路上挖几个洞并插上树枝,造成丁某某家出行不便。丁某某见状前来阻止,两人在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武双平的父亲武某丁闻讯后拄着拐杖赶赴现场,丁某某为防止被武某丁伤害,遂用手推了一下武某丁,致其摔倒在地并腰部受伤。经衡阳市阳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丁因钝性损伤致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局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丁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武某丁的损失,并交了2万元人民币暂存在衡东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金秀

检察官助理:向燕辉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CT照片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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