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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未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太平川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因其女友赵某某工作中的琐事,在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第八街KTV二楼走廊用水果刀将被害人艾某某左臀部扎伤。经鉴定,艾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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