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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7〕68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社,现暂住西安市长安区**村,农民。2007年因抢劫、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23日因病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同被害人何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内唱歌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后二人在包厢外走廊发生厮打,丁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摔倒在地,致何某某受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证人屈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照片。

6、鉴定意见。

7、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

8、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撕打,致使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7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西安市长安区**村。

2.侦查卷宗2册、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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