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42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5日,丁某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南充市顺庆区找受害人黄某某的丈夫杜某某还钱时,与杜某某发生争吵之后杜某某答应还钱,丁某某与杜某某一起找银行ATM机取钱。二人走到西河南路蜀一火锅店外时,黄某某得知该情况后,赶到该处与丁某某发生争执,丁某某从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与黄某某发生抓扯、打斗,在双方打斗过程中丁某某用水果刀将黄某某的面部3处划伤,瘢痕长度累计达20余厘米。经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寇志农
助理检察员:弋坤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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