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被羁押前住**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中心与被告人丁某某因排队开票问题发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丁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4日,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CT检查报告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击打他人面部,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3月18日,丁某某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成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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