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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11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0月承包了启东市**镇**村**组**宅二楼的屋面修补工程。陆某某为泥水匠,受雇于被告人丁某某。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时30分许,因施工质量问题,被告人丁某某与陆某某发生口角,继尔互相扭打。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捡起地上的砖块砸向陆某某的左侧身体,致陆某某受伤。当日上午11时许,陆某某电话报警,被告人丁某某经警方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某左侧第7.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陆某某医药费合计人民币13000元,其余未赔偿。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 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陆某某要求被告人丁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6674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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