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联盟路与高中街交叉口卖麻辣串准备收摊时,与被害人尹某某因购买麻辣串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丁某某返回到**村**胡同**号院家门口时,被尹某某追上,随后双方发生殴斗,丁某某用卖麻辣串所用的小液化气罐砸中尹某某面部。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宇霞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在现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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