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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现住在南阳市**路**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25日被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沿龙祥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大寨水产市场附近时,认为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谷某甲在前方阻碍其通行,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辱骂,被告人丁某某对被害人谷某甲实施殴打,被周围群众劝开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谷某甲外伤致L1右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等书证;2.伤情鉴定意见;3.监控视频光盘;4.证人谷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谷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宁旗

检察官助理:魏颖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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