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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8********,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4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6时30分左右,在沈阳市铁西区**街**楼下附近**街**路口东侧,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某推倒在地,致韩某某腰部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韩某某遭外力作用致腰1-腰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病志材料、现场视频提取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坤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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