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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镇**街**小区**号,住南皮县**小区**号**单元**室,2020年2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被南皮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皮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与妻子叶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延续到2月6日下午,丁某某急怒之下在二人居住的卧室用手掐住叶某某的脖子,致叶某某口鼻出血,呼吸微弱。后丁某某找到一根手机充电线,将叶某某脖子缠绕并系上死扣,在叶某某身上覆盖一床被子后丁某某下楼报警自首。经鉴定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DNA鉴定书,法医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伍份、换押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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