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30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小区南门地库口,用手将内蒙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道闸栅栏杆掰断,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道闸栅栏杆2根,价值人民币2280元。
2、2020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又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小区南门地库口,用木棍将内蒙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一根道闸栅栏杆、2套车牌识别一体机、道闸门砸坏。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道闸栅栏杆1根,价值人民币1140元,车牌识别一体机2台,价值人民币6930元、道闸门1个,价值人民币4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8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50,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素文
检察官助理:胡美琴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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