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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9月5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其家门口将刚修好的水泥路面毁坏,经任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商砼水泥路面的直接损失为7179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毁坏其家门口修建的水泥路,造成路面损失71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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