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0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先某某(已判刑)在凯鑫购物广场对面的赌场赌博,怀疑陈某某“出老千”害自己输钱。当晚,先某某得知陈某某等人在广南县坝美镇阿科街上赌博,便让被告人丁某某、罗某某(已判刑)等人开车从坝美到广南方向一路尾随,崔某某(已判刑)等人驾车从广南往坝美方向拦截。后先某某等10余人在广南县民族职业中学门口路边将陈某某、柴某某拦截,并强行将二人带至2012KTV 的包房内限制人身自由,逼迫陈某某交出20万元。陈某某、柴某某被迫现场交出人民币38500 元,写下6万元欠条,扣下轿车后才得以离开。事后丁某某获得先某某发给的1000元辛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崔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帮助他人敲诈勒索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累犯、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真瑜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24页,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