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29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厂长,住江苏省涟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8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位于昆山市玉山镇**制造区**区**幢**号的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作业中产生的含铜、汞的有毒、有害废水倒入该公司厕所的马桶、厂房门外下水道或者倾倒在厂房门外路面上。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厂长期间(2019年3月至12月23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已起诉)指使,多次安排工人将含铜、汞的有毒、有害废水倒入该公司厕所的马桶、厂房门外下水道或者倾倒在厂房门外路面上。
经昆山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现场用以储存废水的清洗池水样中总汞浓度为25.5mg/L(超标510倍), 清洗池内筐中水水样中总汞浓度为7.38mg/L(超标147.6倍),用以倾倒清洗池中水的红桶内残留废水水样中总汞浓度为281mg/L(超标5620倍),厂房门外2号窨井水样中总汞浓度为0.469mg/L(超标9.38倍),地面水沟水样中总铜浓度为53.7mg/L(超过《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2.0mg/L的21倍)、总汞浓度315mg/L(超标6300倍)。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案件移送函、调查报告、废水采样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5、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倾倒含重金属汞、铜的污染物,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忠义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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