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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本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晚23时33分25秒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沿常德市武陵区**路双车道中线,快速行驶至**路交叉口,与由西向北正常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湘******小车相撞,后丁某某倒车退后,再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快速逃逸。当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与**路交汇处西近300米处时,遇被害人文某某驾驶湘J(电动)******电动车,沿沅安路在非机动车内同向在前行驶至该处。由于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超速驾驶,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其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右前部与文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左侧后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文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留在车内并尝试将车驶出现场,后被路过的常德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生发现并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将其带离归案。2019年5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案。2019年4月30日、5月16日经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5月6日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测,被告人丁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90.8mg/100ml。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文某某亲属各项损失费用75万元整,取得被害人文某某亲属谅解。4月30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车辆损失费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肇事之后继续驾驶机动车快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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