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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53********,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镇***村***号。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丁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周村交警大队查纠,后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2019年06月25日,被告人丁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周村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07月09日,被告人丁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周村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同年11月09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0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汽车沿**镇***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头小卖部路段,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9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07月0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顺**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号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周村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6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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