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38,汉族,大专文化,**煤矿洗煤厂职工,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晋D*****黑色**牌车,分别在襄垣县**镇**大桥、**路口东侧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毒品“筋”后,将车开至**镇**村路边,在车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十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自己的车辆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昌路
检察官助理 武 婷
2020年8月5日
附件:1.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三册共五十页、散页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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