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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7********,汉族,修水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小区**号,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旁边。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冷文丰,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月31日上午,同案犯辜某甲(已判刑)因与被害人丁某乙道路会车时发生剐蹭引发争执而心生不满,遂跟随在丁某乙车后并邀集同案犯冷某丁(已判刑)、被告人丁某甲到修水县**乡**村冷某甲家门口;在辜某甲、冷某丁一起殴打丁某乙,被害人丁某丙上前制止时,被告人丁某甲从丁某丙背后将其抱摔在地,致丁某丙额头撞在地上受伤流血;辜某甲被旁人拖开后,强行向丁某乙索赔10000元,否则不允许其离开并要继续殴打;在辜某甲与中间人胡某某等人谈索要钱款一事时,丁某甲及辜某乙(已判刑)、冷某丁(已判刑)等人在冷某甲家外看守丁某乙、丁某丙等人不准其离开,直至丁某丙赔付了辜某甲8000元后,丁某甲等人才离开现场。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丁某甲被修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丁某丙被伤害案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修水县公安局扫黑办《关于开展省厅扫黑除恶交叉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及问题清单一览表,同案犯辜某甲等人判决书,丁某甲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丁某乙受伤照片;2.证人胡某某、冷某乙、冷某甲、沈某某、冷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丁某丙、丁某乙陈述;4.被告人丁某甲及同案犯辜某甲、辜某乙、冷某丁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蒙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现已逮捕,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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