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汉族,初中肄业,江西省高速集团**高速广昌养护站食堂管理员兼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集体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广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害人姚某甲经中介公司举荐至江西省高速集团**高速广昌养护站食堂担任厨师,晚上在单位留宿。被告人丁某某负责监管食堂兼任采购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常骚扰姚某甲。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姚某甲在自己房间睡觉,丁某某利用姚某甲疏于锁门,趁姚某甲熟睡无法反抗之机,强行与姚某甲发生性关系,姚某甲遂通过微信告诉弟弟姚某乙自己遭受丁某某“性骚扰”。此后,姚某甲因害怕再次遭受性侵,每日回家未在单位住宿。丁某某便以姚某甲回家影响工作为由,找单位领导打小报告,企图迫使姚某甲继续在单位留宿。2019年10月7日,单位领导要求姚某甲留宿单位,姚某甲反馈自己遭受丁某某性骚扰,表示宁愿辞职也不愿留宿单位。2019年l0月9日晚上,姚某甲通过微信指责丁某某害自己失业,遭到丁某某的辱骂,姚某甲当场表示要揭发丁某某强奸自己的罪行,丁某某看后企图再次奸淫姚某甲迫使对方屈服。在未经姚某甲许可的情况下,丁某某擅自闯入姚某甲的卧室,脱掉裤子裸露下体并强行脱掉姚某甲的内裤,将自己的身体压住姚某甲,用手抠摸姚某甲的下阴部位,意图强行与姚某甲发生性关系。姚某甲遂大声呼救并强烈反抗,反抗的过程中颜面部、躯干部及会阴部等部位多处受伤。姚某甲为阻止丁某某施暴,扬言自己掌握了丁某某强奸自己的证据保存在手机里面。丁某某听后立即将姚某甲的手机抢走,并大力朝地下摔砸,致使姚某甲的手机屏幕全部碎裂,主板弯曲变形。随后,楼上同事闻声赶到现场,姚某甲感到委屈,情绪激动当场哭泣,并通知家属拨打报警电话。待姚某甲家属来到单位后,丁某某离开现场避而不见。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甲的颜面部、躯干部及会阴部见多次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姚某甲的陈述;2.证人姚某乙、曾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5.书证;6.物证;7.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职务并使用暴力,强行与女下属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兴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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