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偷越国境罪,2019年9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底至4月初,被害人陈某某因赌博向被告人丁某某借7万元高利贷。2016年4月3日下午,丁某某约陈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茶楼谈还钱之事,丁某某带“小**”(真实身份不明)在茶楼和陈某某见面后因此事发生争吵,丁某某掐住陈某某的脖子,“小**”用拳头打了陈某某的脸部,经曾某某劝说后,丁某某、“小某某”下楼乘坐的士准备离开,此时看见陈某某拿一把“软刀”追过来,丁某某、“小某某”从的士车上冲下去,被陈某某用“软刀”打到,丁某某于是将陈某某胳膊反扭使其失去反抗能力,要“小某某”从包内拿出匕首递给他后对陈某某的头颈部、胸腹部捅了数刀,然后逃离现场。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丁某某免除了陈某某7万元高利贷债务并另赔偿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运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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