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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嫌洗钱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高中,个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洗钱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经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6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1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8日。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8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8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丰城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同年5月后,被告人丁某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陆续注入资金到该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7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接管丰城市****有限公司,为公司法人代表,占股比例65%,负责丰城市****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据查,被告人丁某某的父亲丁某甲(另案处理)系丰城市****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丰城市*****协会的会长,自2007年至2018年12月期间,利用其身为丰城市*****协会会长的身份,纠集协会各成员公司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对丰城市境内各个房地产建筑工地进行强揽工程,对丰城市境内不属于协会成员的**站采用堵门、暴力破坏、抢夺***车钥匙等手段对丰城市的***市场进行了垄断。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丁某甲组建的丰城市*****协会对丰城市的***行业进行了垄断,仍提供并通过其个人在银行的资金账户,为丁某甲及丰城市****有限公司将涉黑资金195万元转账到丰城********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投资入股,具体如下 :

2017年5月9日,2018年2月10日丁某甲通过其个人账户分别转账45万元、30万元给丁某某提供的银行资金账户,2017年5月27日、7月21日、8月28日、9月4日、9月30日,丰城市****有限公司通过公司资金账户分别转账30万元、30万元、10万元、35万元、15万元给丁某某提供的银行资金账户,丁某某收到上述转款后,均如额如期转入了丰城市********有限公司资金账户。

上述7笔资金共计195万元,均为丁某甲及丰城市****有限公司的涉黑资金,并已被查证属实。

2018年12月12日,丁某某与丰城市********有限公司双方协议变更投资人,丁某某退出股份。**公司退还了该195万元的投资本金及该本金产生的收益150万元,本金转给了丁某某个人账户,本金产生的收益经丁某某要求,提取了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明细、办案说明、财产冻结书等书证材料;证人沈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某、同案人丁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辨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丁某甲及丰城市****有限公司资金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资金账户,用于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用于其他投资,并将投资产生的收益转换为现金加以掩饰和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检察官助理:夏晓春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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