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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86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早上,被告人丁某某前往本区**街道**码头寻人。不久,被告人丁某某发现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 560元)钥匙未拔,便将该电动车推离停放区域,启动后骑车离开现场。

同年8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蔚彬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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