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揭西县河婆街道**楼**。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上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丁某某从被害人彭某广停放在揭西县五云镇赤告村委的一辆勾机上偷得两个蓄电池。经估价,该两个蓄电池在案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同年5月6日晚,被告人丁某某从被害人刘某飞停放在揭西县良田乡龙岭村委湖头林场的两辆勾机、两辆拖车上偷得八个蓄电池。经估价,该八个蓄电池在案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两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60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揭西县五云镇赤告村委美寨公路边被抓获归案,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8个蓄电池、作案摩托车1辆、作案工具扳手、钢锯刀、绳子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扳手、钢锯刀、钢据片及(刘某飞)被盗窃的电池、案发现场、藏匿电池的现场照片;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材料、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材料;3. 被害人陈述:刘某飞、彭某广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某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另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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