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位于本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北董村的林木卖出,由买方将树木砍伐。经现场勘查,伐树蓄积22.9763立方米。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警情说明等;2.证人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雪霞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