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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3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号,现住重庆市巫溪县********单元5-2。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7月11日至7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为牟利,从奉节县平安乡射淌村2组村民谢某某、汪某某处购买树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该组的“檀木树坪”“花栎树包”“筲箕湾”(均为小地名)处砍伐马尾松,后将马尾松卖给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和崔某某的木材加工厂。经重庆市根荣林业咨询有限公司现场调查,采伐林木蓄积41.98立方米。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林木权属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谢某某、汪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奉节县平安乡射淌村采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

5.​ 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慧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巷**号**单元5-2(联系电话:1399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证据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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