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4221988********,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在**乡**村委会**组“**”(山名)山上砍伐了6株侧柏,造材成23件原木。德钦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16日聘请云南迪庆香格里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某砍伐的23件原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丁某某涉嫌盗伐林木案中,涉嫌林木树种为柏科侧柏属侧柏,不在保护名录,盗伐的23件侧柏原木的原木材积为:1.8257立方米,立木材积(蓄积)为:3.0428立方米;林木权属为集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阿某某、提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丽
检察官助理:扎史次木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油锯一台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