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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202195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街坊**号楼**单元**号。198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5月2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6月1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7月13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M*****的长城汽车行驶至三门峡市陕州区高阳路与锦绣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2018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丁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摩托车到三门峡市****街坊**号院**号楼被害人岳某某的地下室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将被害人地下室屋门捅开后实施盗窃,盗走泸州陈酿白酒10瓶、仰韶十年陈酿白酒6瓶、仰韶精品酒6瓶、仰韶彩陶坊地利白酒8瓶、仰韶千年古陈酿白酒6瓶、老白汾酒十年陈酿白酒6瓶等,后将盗得的白酒销赃。经价格认定,被盗仰韶彩陶坊地利白酒每瓶价值200元、仰韶千年古陈酿白酒每瓶价值80元、老白汾酒十年陈酿白酒每瓶价值370元,被盗仰韶彩陶坊地利白酒、仰韶千年古陈酿白酒、老白汾酒十年陈酿白酒总价值4300元。案发后,被盗白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8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丁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摩托车到三门峡市****街坊**号院**号楼被害人张某某的地下室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将被害人地下室屋门捅开后实施盗窃,盗走洋河老字号白酒28瓶、仰韶彩陶坊人之韵白酒8瓶、仰韶彩陶坊天时白酒3瓶、泸州吴庄密藏白酒11瓶、剑南春白酒2瓶、古井贡年份原浆白酒6瓶、五粮液1618白酒4瓶、五粮液一帆风顺白酒2瓶等,后将盗得的白酒销赃。经价格认定,被盗洋河老字号白酒每瓶价值90元、仰韶彩陶坊人之韵白酒每瓶价值100元、仰韶彩陶坊天时白酒每瓶价值650元、泸州吴庄密藏白酒每瓶价值60元、剑南春白酒每瓶价值390元、古井贡年份原浆白酒每瓶价值250元、五粮液1618白酒每瓶价值1000元、五粮液一帆风顺白酒每瓶价值400元,被盗白酒总价值13730元。案发后,被盗白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岳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南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至25000元。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至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9月25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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