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XX涉嫌盗窃罪、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2019年以来,被告人丁XX先后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马一店村西坡天爷庙、镇平县石佛寺镇党庄村西边的龙祖庙、镇平县石佛寺镇马洼村薛岗祖师庙、镇平县石佛寺镇九龙庙、镇平县二龙乡三潭村龙王庙,趁庙内无人之际,撬门入室将功德箱内现金盗走,被盗现金21200余元。
2019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丁XX窜至将镇平县晁陂镇郝堂村对孙XX车内物品盗走,盗走孙XX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本、农行卡一张、现金三十余元及黄鹤楼烟一盒。
2、强奸罪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丁XX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九龙庙内,趁管寺庙的闫某某准备睡觉时,踹开卧室门,裸着身体进入闫某某卧室内用手掐着闫某某脖子,另一只手将闫某某裤子、内裤脱掉,闫某某假借口渴将被告人丁XX骗出卧室,闫某某遂逃入大殿内,被告人丁XX尾随进大殿,闫某某准备逃出大殿时被被告人丁XX打晕在地,将闫某某抱至床上,强行与闫某某发生关系。后又将庙内功德箱撬开,将功德箱内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XX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且案发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丁XX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强
附:
1.被告人丁X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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