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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2000********,汉族,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住淮北市******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0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淮滨县北城魅力滨城KTV288包厢内,趁在包厢内唱歌的魏某某不备,将其放桌子上的一个黑色手包盗走,手包内装有现金九千余元、身份证、驾驶证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 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银 余军梅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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