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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村**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阿杰”(另案处理)在我市大涌镇某某公寓楼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董某琴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20元)。

2、2019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阿杰”在我市大涌镇某某公寓楼下背后车库盗窃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7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我市石岐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3张、散页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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