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陕西省**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与一名“放冲”的男子商量一起拉车门实施盗窃,两人从**市北十字向北沿途寻找盗窃目标。当日凌晨2时许两人行至**市北门村北门幼儿园门口发现一辆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陕D****L)的车门没有上锁,丁某某便将车门拉开,在副驾驶一侧工具箱内发现一黑色的包,并在包内发现现金2万余元。因丁某某初次实施盗窃,心里害怕便将包放回后下车,并将车内有钱的情况告诉“放冲”的男子,后丁某某负责放风,“放冲”的男子进入车内将2万余元现金盗走。随后,两人逃至**市北十字街道,“放冲”的男子将盗窃的2万余元现金交给丁某某,丁某某将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7月7日丁某某在咸阳市**县**镇**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毛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提取、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锋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