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泗县**乡**村**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村**栋**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华承牌二轮电动车,随后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蚌埠市久运寄卖行。经鉴定,被盗华承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17元。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在泗县大杨乡小丁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久运寄卖行寄卖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关于被盗华承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沈心茹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